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44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 法定代表人时海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执行人***之兄。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02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元的还款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2月1日、2023年3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网络资金**元,被执行人***名下有网络资金**元,银行存款**元,本院予以划拨。被执行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3、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元;被执行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元。二、被执行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三、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只要求继续执行***。四、本案执行费**元,有被执行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完毕,无需被执行人***负担。 上述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由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了案件执行费**元。 4、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鲁KE××**号英伦牌汽车登记信息(2020.12.20)、有鲁KY****福田牌汽车登记信息(2010.5.22),因上述车辆车龄较长,价值较低,本院不予查封。 6、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7、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下列保险财产信息: 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201137100443201510××××的人身保险合同(已缴纳保费**元); 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201337100447801509××××的人身保险合同(已缴纳保费**元);、 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201137100443201510××××的保险合同(已缴纳保费**元) 对上述保险合同,本院本着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对中国人民人寿保单暂予以保留,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予以冻结。 8、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因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本院未能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以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告知其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亦不同意悬赏执行。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元,余款暂未能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2)鲁1002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付款义务执行完毕。 二、终结(2022)鲁1002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被执行人***付款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野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