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1077号
原告:威海市星达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广州路甲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威海锦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威青高速东、台湾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李俚路-163-2号。
法定代表人:时海朋,执行董事。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五金经销处,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都4-1号。
经营者:***。
原告威海市星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锦展置业有限公司、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五金经销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星达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