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2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经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处置了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因申请执行人享有建筑工程优先权,分配到拍卖款644.452万元和22套流拍房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执14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