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和易之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和易之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梓潼县梦想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5民初1669号

原告:长和易之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中央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40035049U。

法定代表人:魏长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怀喜,男,生于1977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山,梓潼县马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梓潼县梦想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石牛镇华沙村社会信用代码93510725095897737D。

负责人:杨旭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萎,绵阳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长和易之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梓潼县梦想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2020年8月21日,被告梓潼县梦想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对原告长和易之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0年8月25日,反诉原告梓潼县梦想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梓潼县梦想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反诉。

审判员  贾朝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席仕佳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