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7财保56号
申请人:四川益生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XXX,具体职位不详。
申请人:四川易之境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魏长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童艳红,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岳鸿,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申请人:平武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局局长。
申请人四川益生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易之境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童艳红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项目应当支付给申请人的工程款470589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四川益生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易之境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童艳红的权益造成经济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平武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工程中应领取的工程款470589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益生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易之境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童艳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