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923执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浩元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注册号:5107060000041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英县斯佩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注册号:5109230000155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浩元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英县斯佩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大英县斯佩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2017)川092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英县斯佩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以(2017)川0923执891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大英县斯佩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英县回马镇工业园区的土地[国土证:X号]及地面建筑、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大英县斯佩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英县回马镇工业园区的土地[国土证:X号]及地面建筑、机器设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尚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