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元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浩元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涪执字第2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1年,四川省绵阳市人。
被执行人四川浩元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绵阳市。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1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浩元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