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元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绵阳市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3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永兴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54年7月2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1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四川省高院作出(2014)川民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曹露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易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