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1民初10723号
起诉人:昆明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如鹏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尚义街213号。
起诉人昆明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9月4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检测费用94400元;3、被告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每天按94400元的0.5‰向原告支付双倍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为52675.2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涉及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为:1、《技术服务合同》。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系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运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对被告锦玉商务中心工程进行沉降观测、实体检测。因此,本案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属于技术合同的范畴。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具体的技术标准、权利归属等内容,但诉讼请求不等同于合同性质,原告提出何种具体诉求不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仍然是基于技术合同而非其他性质的合同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昆明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云顺
审判员于迎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