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执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尚义街***号。
法定代表人:高如鹏。
被执行人:*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省昆明市官南大道玫瑰湾**栋。
法定代表人:*武军。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7)*0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8年2月2日受理昆明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昆明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1执2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付琼
人民陪审员员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