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1执113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尚义街***号。
法定代表人:高如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南大道玫瑰湾**栋。
法定代表人:*武军,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昆明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16.77元,执行费4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