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林苑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林苑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002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
被执行人威海林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林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9)鲁1002民初10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元、诉讼费**元。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2020年6月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执行请求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9)鲁1002民初10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