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5执1098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传智,男,汉族,山东省威市人,居民,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山东省威海市人,居民,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山东省威海市人,居民,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山东省威海市人,居民,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姜学良,男,汉族,山东省荣成市人,居民,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传利,男,汉族,山东省威海市人,居民,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山东省威海市人,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威海城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林苑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传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市林苑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传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传智、***、***、**、姜学良、*传利、***、***、威海城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林苑木业有限公司、威海林苑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学良在银行有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姜学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姜学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渔港路支行的存款13941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福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高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