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林苑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林苑木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恢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搞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林苑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威海林苑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所地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林苑木业有限公司、威海林苑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002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鲁10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元,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通过短信送达平台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2023)鲁1002执恢11号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 2、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17日和3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威海林苑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只有零星存款且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威海林苑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无存款。故本院不予冻结。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威海林苑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鲁K7××**号、鲁K3××**号、鲁KD××**号、鲁KW××**号机动车四辆,其中鲁K7××**号、鲁K3××**号、鲁KD××**号三辆机动车购置时间较长,价值较低,故本院不予查封;本院查封了鲁KW××**号机动车,但未能有效控制,故暂无法处置。反馈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查询信息; 3、2022年11月16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信息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3年2月9日,本院线下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3年3月8日,本院就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暂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1002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据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晨)野 审判员 杨 继 法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