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2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高区。
被执行人威海林苑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
被执行人威海林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林苑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林苑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002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元及后续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20日、7月21日、9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保险、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查询反馈,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威海林苑绿化工程集体有限公司、威海林苑木业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威海市商业银行、浦发银行的账户,因账户内的余额较低,故本案暂未予划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威海林苑绿化工程集体有限公司名下有鲁KD××**号、鲁K7××**号、鲁K3××**号、鲁KW××**号、鲁KA××**号车辆。经本院线下查询,上述车辆已不在该被执行人名下,故本案不予查封。除此之外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
4、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经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对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为 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谷 颖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