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诉前调确702号
申请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13772644U),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峨石山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5205XY),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大雪(13A)栋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90041980********),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沙湾中城康桥花园A6栋709,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5月17日经荣成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对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货款321587.09元及违约金,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同意分期支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21587.09元了结。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前支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61587.09元,于2023年6月25日前支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60000元。若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双方就本次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经荣成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