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760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市**东区10号1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峨石山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