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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760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市**东区10号1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峨石山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