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新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城厢区艺苑装饰工程公司、永修县柘林湖赛芳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425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艺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5542496-7。
被执行人:永修县柘林湖赛芳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柘林镇易家河村。组织机构代码:56869433-2。
本院执行的莆田市城厢区艺苑装饰工程公司与永修县柘林湖赛芳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修县柘林湖赛芳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17457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詹恒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