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新恒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城厢区艺苑装饰工程公司、永修县柘林湖赛芳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425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艺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5542496-7。
被执行人:永修县柘林湖赛芳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柘林镇易家河村。组织机构代码:56869433-2。
本院在执行莆田市城厢区艺苑装饰工程公司与永修县柘林湖赛芳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163***93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63***9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詹恒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