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02执1446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1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四川鲲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四川鲲鹏鸿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8330815D,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全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鲲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四川鲲鹏鸿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6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包括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和传统调查(包括不动产、公积金、委托调查等),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就执行情况和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采取的措施仍然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