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晟源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佳粤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晟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佳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骏业路**自编****物业管理房。
法定代表人:郑木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剑清、冯立文,均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港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昭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名霞,该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市佳粤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5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健中独任审理。
上诉人认为,本案纠纷牵涉到项目地块闲置土地认定的历史原因、政府违法收地、项目规划调整等一系列问题,原因复杂,而工程款结算问题又与农名工的生计相关,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故本案并非一般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贵院受理;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建设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本案不属于本院级别管辖的范围,且并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对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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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马健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苏宏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