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5811号之二
原告:***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
法定代表人:谢昭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名霞,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锋,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佳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骏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郑木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剑清,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文,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佳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0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佳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祖艳
人民陪审员 丁树祥
人民陪审员 臧玉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