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龙建工有限公司

福建亿龙建工有限公司与武平县中油宏达油品供应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24民初118号
原告:福建亿龙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长兴路617号报业小区汇智商务中心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70692082Y。
法定代表人:黄奕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番,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平县中油宏达油品供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26479487D,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甘露亭。
法定代表人:肖长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讯,男。
原告福建亿龙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平县中油宏达油品供应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番、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19473元,并支付其自应当付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46765.4元的应当付款之日为2017年5月27日;195687.2元的应当付款之日为2017年9月13日;56046.75元的应当付款之日为2018年1月21日;20973.65元的应当付款之日为2018年9月13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武平宏达加油站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工期为25天,合同造价为489218元,按实结算。合同还约定工程款项支付期限:工程开工支付3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70%,审计结束支付95%,留5%作为质保金,竣工一年后付清。该承包工程,2017年5月3日工程开工,2017年5月26日工程竣工,2017年9月12日工程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1月20日,审计确定工程总造价为419473元。但是,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被告已构成违约,被告除应当支付工程款项外,还应当依法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武平县中油宏达油品供应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福建亿龙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款419473元,并支付其自应当付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46765.4元的应当付款之日为2017年5月27日;195687.2元的应当付款之日为2017年9月13日;56046.75元的应当付款之日为2018年1月21日;20973.65元的应当付款之日为2018年9月13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2元,减半收取计4241元,由武平县中油宏达油品供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曾庆永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郑佳佳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执行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可能面临下列后果:
1.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以及购房、旅游、对外投资等行为。
2.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惩戒。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