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14号
原告:福建省长汀瑞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工贸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665080295L。
法定代表人:郑小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光,龙岩市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汀旺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产业园区工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2Y326P62。
法定代表人:谢琴华,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长汀瑞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汀旺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福建省长汀瑞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长汀瑞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长汀瑞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福建省长汀瑞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段 小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昭辉
书 记 员 张 玫
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