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瑞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省瑞祥钢结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11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瑞祥钢结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瑞祥钢结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4)汀民初字第1524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50506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汀执字第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廖洪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