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湖市豪展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587号中电科智慧园8号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757055767。
法定代表人:沈喜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嘉诚、谢璟怡(实习),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湖市豪展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勤安村1组加油站西侧。组织机构代码MA29HAF39。
法定代表人:富天宝,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海根,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湖市豪展饲料有限公司、李海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5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平湖市豪展饲料有限公司、李海根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75726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77572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326元、执行费2501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和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5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也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平湖市豪展饲料有限公司、李海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