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1113号
原告: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587号中电科***8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705576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704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男,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