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拜世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1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587号中电科***8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705576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拜世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X区1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EWG3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拜世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1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拜世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7964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827元、执行费4057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被执行人拜世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其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截至2023年1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未到位,执行费未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14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曹 军 执  行  员   张 春 执  行  员   陈说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