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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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4097号
原告: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587号中电科***8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705576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原告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9月28日明确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