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18837号
原告:***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身份证号码:441×××××××********。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原告***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于2020年8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9月3日向原告***轩电梯有限公司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轩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0.63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