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民终1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东冯家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冬,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苏028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