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洁豹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0411号
申请人: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东冯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63800287B。
法定代表人:周侃宇,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洁豹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2111号3幢124-7(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12304310U。
法定代表人:崇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尔公司)与被告上海洁豹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豹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沛尔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洁豹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9万元,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沛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洁豹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扶廷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