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11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九,上海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钊,上海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东冯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63800287B。
法定代表人:周侃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艺旭,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艺旭,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晟程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蒋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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