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33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东冯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63800287B。
法定代表人:周侃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国(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尔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50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于2020年1月15日前返还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二、若***未能按期支付,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江苏沛尔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8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反馈,***名下有银行存款6600元,现已转交申请执行人,同时查明其名下有无车辆。
3、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沛尔公司的代理人蒋建国,向其书面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到位66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282民初5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金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