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13214号
原告:***,女,1985年10月20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某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某。
被告:周某,男,1964年10月28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某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周某、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