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巴河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与新疆哈巴河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43民终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曲凯,该公司董事长。
管理人: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宁兴华,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红军,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卫坤,男,该公司研发中心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哈巴河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自治区哈巴河县齐巴尔镇艾林阿克齐村。
法定代表人:彭士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林,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承春,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哈巴河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舍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巴河县人民法院(2017)新4324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红军、付卫坤,被上诉人阿舍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林、高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阿舍勒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订的《矿用客车购销合同》有效,北方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合格产品,进行操作培训。案涉车辆自交付时开始井下工作,该车辆不同于地面车辆,井下作业环境为上下坡度,阿舍勒公司使用半年后因车辆刹车片和制动系统的配件均属于易损件,出现的小问题也都处于保修期内,北方公司均及时给予更换和维修;二、阿舍勒公司购买的是煤矿用无轨胶轮矿车,合同签订前和交付产品后北方公司多次向阿舍勒公司进行说明,阿舍勒公司明知煤矿和金属矿的井下环境不同和使用不当,造成产品多次出现问题,后果是阿舍勒公司造成。阿舍勒公司操作人员未按照操作手册正确使用,在存在场地大坡度环境和拐弯处较多的条件下,长时间带着刹车工作,致使矿车刹车系统和制动系统频繁发生故障,尽管北方公司派人员进行维修,并指出具体操作规范,但阿舍勒公司的操作人员仍未改正存在的错误,最终虽经维修但刹车等问题还是时有发生,阿舍勒公司未征得厂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采购其他厂家的外购件对产品进行了改造,造成产品功能的整体破坏。阿舍勒公司提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没有事实依据;三、阿舍勒公司自行委托鉴定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存在重大瑕疵,鉴定过程、对象、方法、参照标准均有重大问题,北方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但鉴定机构没有书面回复,也没有出庭进行说明,鉴定报告没有经过质证,不具有证明效力。
阿舍勒公司辩称,一、北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阿舍勒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北方公司交付的产品由其性质和功能所决定,对于车辆的隐蔽质量瑕疵只能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阿舍勒公司在使用中发现车辆质量瑕疵后及时函告北方公司,北方公司虽对故障车辆进行了多次修理,但一直未能根本解决故障车辆的重大质量瑕疵,致使车辆一直无法使用而长期搁置,造成阿舍勒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违约后果;二、北方公司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频繁出现故障与车辆环境没有关系,阿舍勒公司设备操作人员都是按照操作规程和北方公司培训指导方法进行,没有任何不适当的违规操作。北方公司提出车辆私自改造维修不属实,每次维修都是北方公司维修人员进行,阿舍勒公司人员只是按北方公司维修人员的指示完成协助工作。反而即使是北方公司的维修人员现场指导亲自操作,车辆也无法正常运转。阿舍勒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三、鉴定公司按照合法程序进行鉴定,现场鉴定法院工作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全程参与,并对鉴定报告签字确认,合法有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舍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退货(阿舍勒公司将规格为WCJ24RE井下矿用多功能无轨胶轮客车两辆退给北方公司);2.北方公司返还货款576,000元,赔偿损失172,800元,合计748,800元;3.北方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审理中,北方公司要求解除北方公司与阿舍勒公司签订的《矿用客车购销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9日,阿舍勒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矿用客车购销合同》约定,北方公司向阿舍勒公司提供规格为WCJ24RE井下矿用多功能无轨胶轮客车两辆,价值960,000元。并对质保期1年、整车质量8400kg、额定载人数24人、空载最大速度28km/h、满载最大速度25km/h、爬坡度14等主要参数进行了约定。2015年12月11日,阿舍勒公司验收了两辆WCJ24RE井下矿用多功能无轨胶轮客车。阿舍勒公司依照合同向北方公司支付了60%的合同价款576,000元。质保期内自2016年1月24日开始因两辆WCJ24RE井下矿用多功能无轨胶轮客车故障问题阿舍勒公司13次函告北方公司处理故障、调整设备,并于2016年5月4日提出退货请求。北方公司回函提出故障排除方案,2016年3月6日现场维修一次并拒绝北方公司退货请求。2017年1月12日,阿舍勒公司向以北方公司为被告提出退货请求,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针对特种车辆鉴定的机构,经征询双方意见,当事人达成一致自行选定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两辆WCJ24RE井下矿用多功能无轨胶轮客车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在双方均参与现场实验的前提下,鉴定公司出具了“发现涉案车辆存在名牌右上角防爆标识、最大行驶速度和整备质量不符合《矿用客车购销合同》约定的物证特征”的鉴定意见,鉴定费105,800元。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延迟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四)当事人一方延迟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基于阿舍勒公司退货的诉讼请求,庭审时释明,应以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为前提,阿舍勒公司表示接受释明的问题并负担举证责任。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意见:发现涉案车辆存在名牌右上角防爆标识、最大行驶速度和整备质量不符合《矿用客车购销合同》约定的物证特征。北方公司虽以其出售的井下矿用多功能无轨胶轮客车两辆符合煤标技术标准进行抗辩,但鉴定也是围绕着合同约定的主要参数指标进行,属于更为宽松且显而易见的基本功能性指标,主要功能指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属于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阿舍勒公司请求解除《矿用客车购销合同》,将规格为WCJ24RE井下矿用多功能无轨胶轮客车两辆退给北方公司,北方公司返还货款576,000元,鉴定费105,800元由北方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阿舍勒公司请求赔偿损失172,800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新疆阿舍勒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矿用客车购销合同》;二、原告新疆阿舍勒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将两辆WCJ24RE井下矿用多功能无轨胶轮客车退还给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三、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退还购车款576,000元给原告新疆阿舍勒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鉴定费105,800元(原告新疆阿舍勒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五、驳回原告新疆阿舍勒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88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本院二审期间,北方公司未提供新证据。阿舍勒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阿舍勒公司提供2019年4月16日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函件,拟证明鉴定内容是根据双方约定对车辆的速度、质量进行的鉴定。北方公司认为该证据不是二审新证据,不具备真实性,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鉴定过程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定意见,该函件是鉴定公司根据北方公司一审中提出的《复核申请书》作出的回函,证据加盖鉴定公司印章,证明力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予以确认。另查明,《矿用客车购销合同》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约定:卖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合格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必须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符合原汽车制造厂生产标准。质保期按随车《质量保证手册》规定执行,质保期内出现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配件进行免费更换。底盘合格证、随车工具、车辆质保手册、整车使用说明书、煤安证,配件目录或零件号手册等资料随车提供给买方。如达不上述标准,买方可以全部退货,卖方需承担因退货影响买方工期(或生产)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因卖方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需承担赔偿买方损失的责任。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卖方提供的产品名称、商标以及产品规格型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全部退货,卖方还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质量违约: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承担责任。
2016年1月24日,阿舍勒公司传真发函北方公司,简要内容为:两台无轨胶轮客车从磨合至井下试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问题较多,磨合和试运行多次因设备问题中断,1号车存在缺少起动机、气泵、驱动桥摩擦片损坏,倒车挡不正常,液力变速箱油温过高,油箱容量小,气动马达故障较多。函件附件《井下人员运输车试运行及存在问题》记载:2015年12月10日到货验收,北方公司服务人员12月15日离开,12月19日发现2号车排气不正常、冒白烟、防冻液及机油有泄露。12月22日,1号车动力不足,行驶速度慢,液力变速器油温过高,车辆倒挡有问题等。12月31日,北方公司维修人员到矿检查,发现变速箱传动油过少,2016年1月1日添加传动油。后又发现液压油箱有冒油现象,更换了齿轮泵。发现气泵不工作,拆下检查发现气泵配气机构损坏。维修人员对2号车排气管冒白烟进行修理,更换密封圈,启动不着,检查发现启动马达齿轮损坏……。2016年1月29日,阿舍勒公司传真发函北方公司,对北方公司的回复函予以说明。2016年2月17日,阿舍勒公司传真发函北方公司,1号车刹车制动盘磨损严重,已停止运行。2号车刹车制动失灵,前桥通气孔喷射大量液压油,希望尽快解决。2016年3月11日,再次发函希望解决此类问题。2016年3月28日,阿舍勒公司传真发函北方公司,告知采购刹车片准备更换,希望北方公司派人在场。2016年3月30日,阿舍勒公司传真发函北方公司,贵公司回复不派人到矿,希望贵公司承认我公司对刹车片安装运行单方运行检测结果。2016年4月8日,阿舍勒公司传真发函北方公司,1号车倒挡不能立即挂上,车辆启动需要预热十几分钟才能倒车。2号车没有刹车,更换刹车片时发现刹车片是好的没有磨损。动力不足,车辆无法正常使用。2016年4月28日,阿舍勒公司就存在的质量再次发函北方公司,要求处理。2016年5月6日、5月12日、5月14日,阿舍勒公司三次传真发函北方公司,要求退货。2016年1月15日,北方公司作出《关于井下无轨胶轮车制动系统故障情况分析报告》简称内容:针对阿舍勒公司反映的制动系统完全失效的现象,经过分析故障原因为矿方工况全部为坡路7-10度,距离5公里不间断,多处急转弯,车辆操作者长期带手刹前进,加速摩擦片磨损,非正常磨损导致车辆共4个轮边,每个轮边共3组摩擦片,共12组摩擦片全部磨损到极限,且定片钢片也会一起磨损,同时车桥润滑齿轮油也会由于过热消耗及变质,属非正常驾驶造成的制动系统同时失效。故障排除办法:由我方售后人员对车桥拆解,用以验证故障原因与实际吻合。我方发运4套轮边制动总成维修配件至贵矿,需要更换车桥润滑齿轮油。2016年1月27日,北方公司作出《关于阿舍勒铜业矿用客车联系函的回复函》简要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措施:车桥摩擦片非正常严重磨损,我司可配合贵司联系车桥厂购置维修配件。对空压机损坏泄露问题,我司发运新的空压机到贵司,然后再进行旧件返厂判定工作。对于变速箱油温高现象,主要是贵司工况环境造成的,加之采购前期双方沟通不畅造成,我司已制定加大油散面积方案,重新制作变速箱油散。鉴于贵司在车辆操作使用过程中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后续我司委托技术人员到贵司加强技术操作培训。2016年2月3日,北方公司作出《回复函》:贵司与我方交流时未将实际工况5公里坡路不间断,而且多处急转弯路等情况加以详细说明,只是说明了当地气候条件气温较低等。对于变速箱油温高,我公司针对贵司特殊工况情况已经进行了技术方案设计,对散热器进行重新设计,改善特殊工矿的散热问题。对于前期出现的车桥制动系统完全失效一事,故障原因是我司技术人员会同车桥厂技术人员共同作出的技术判定,而且由我方售后人员同贵司人员现场共同对车桥拆解后也验证故障原因与实际吻合,贵司反映车桥加油量不足,实际车桥上共有3处放油孔,贵司只放了1处,且一根整桥上也只加注8升左右的油量,加之摩擦材料碎屑混合在油里已成浆糊状,所以会出现放油量少的现象。如确实如贵司所述之前加油量不足,车轿钢片及摩擦片会因过热烧结粘连在一起,且钢片也会因烧结变蓝色,贵司结合车桥实际损坏现象便知。贵司车辆启动时分环境温度太低会出现车辆启动困难的现象,所以对启动马达使用会频繁些,我司会发放免费启动马达到贵司,解决启动马达损坏的问题。2016年4月12日,北方公司作出《回复函》,对阿舍勒公司提出的倒挡不灵敏、无行车刹车、动力不足等问题进行回复。2016年5月3日,北方公司作出《回复函》,贵司1号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制动系统失效全无的现象,建议同步更换1号车和2号车前后桥摩擦片。对动力性问题,前期往矿售后人员已处理临时故障,结合贵司的特殊工况及超载运输现象坡路运行也只能用低速挡,至于液力弯矩压力低问题只能通过检查油位及进行压力阀调整实现。我司维修人员会带着详细技术解决方案到贵司进行维修。北方公司《售后服务工作评定意见卡》服务日期2016年3月6日,维修内容是:对2号车前桥进行拆解,发现摩擦片光更换摩擦片。更换1号车空压机总成。对1号车后桥进行拆解,发现摩擦片磨光更换摩擦片。维修1号车变速箱,更换密封环。对1号车、2号车加装液力油散热器。
2018年12月5日,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苏华碧(2018)技鉴字第480号《技术鉴定报告》分析说明:无轨胶轮客车空载最大速度34km/h,满载最大速度37km/h。整备质量8880kg。铭牌右上角未标明防爆标识Ex。2019年1月20日北方公司提出复核申请,2019年4月16日鉴定机构对复核申请作出回函。新疆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为新疆哈巴河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争议焦点:《矿用客车购销合同》应否解除,阿舍勒公司应否向北方公司退还货物,北方公司应否退还阿舍勒公司货款并承担鉴定费损失。
本院认为,阿舍勒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的《矿用客车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矿用客车购销合同》第二条关于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约定:卖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合格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必须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符合原汽车制造厂生产标准。质保期按随车《质量保证手册》规定执行,质保期内出现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配件进行免费更换。底盘合格证、随车工具、车辆质保手册、整车使用说明书、煤安证,配件目录或零件号手册等资料随车提供给买方。如达不上述标准,买方可以全部退货。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中质量违约: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承担责任。从上述条款来看,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因北方公司的原因造成车辆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阿舍勒公司可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阿舍勒公司2015年12月11日收到北方公司提供的两辆无轨胶轮客车,2015年12月19日开始无轨胶轮客车便出现排气不正常、冒白烟、防冻液及机油有泄露的质量问题,随后更是出现了制动系统失效、空压机损坏、变速箱油温高等严重质量问题,阿舍勒公司及时向北方公司发函提出异议,北方公司派出维修人员进行修理,并更换了相应的配件,但存在质量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严重影响到阿舍勒公司的正常使用,北方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阿舍勒公司享有约定解除权。《矿用客车购销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卖方提供的产品名称、商标以及产品规格型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全部退货。合同中对技术参数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意见:发现涉案车辆存在名牌右上角防爆标识、最大行驶速度和整备质量不符合《矿用客车购销合同》约定的物证特征,北方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存在违约行为,阿舍勒公司有权根据该条款享有约定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北方公司与阿舍勒公司之间的《矿用客车购销合同》解除后,北方公司应当退还阿舍勒公司已支付的货款576,000元,阿舍勒公司应当退还北方公司两辆WCJ24RE井下矿用多功能无轨胶轮客车。北方公司应当赔偿阿舍勒公司产生的鉴定费损失105,800元。
北方公司上诉认为无轨胶轮客车存在的质量问题是阿舍勒公司的原因造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北方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北方公司上诉认为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根据阿舍勒公司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质量鉴定,技术鉴定报告经当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二审期间,鉴定机构对北方公司提出异议予以回复,鉴定报告依据充分,客观公正,应予采用。
综上所述,北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遗漏,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8元,由上诉人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胥  彩  霞
审判员 黄  清  明
审判员 孟     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加尔仙朱马胡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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