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2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通用电气高压电气开关(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以北、金枫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姜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工业开发区金苑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林纯,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68号裁决,于2019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百八十二万零五百九十七元七角七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宝生
审判员 杨海澄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