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民终9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15日,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舜,江苏厚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晶,江苏厚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用电气高压电气开关(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高新区鹿山路以北、金枫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LINCHAO。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刘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通用电气高压电气开关(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5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确认被上诉人于2017年9月1日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违法,改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部分的赔偿金632545.55元;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因净利润低而导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竞争优势减少、对公司内设机构AIS和GIS进行整合等现象是面临的客观情况还是基于市场风险采取的自主经营行为,是值得商榷的。通用开关苏州公司解除与上诉人之间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变更组织结构,并非基于“客观”,而是基于企业自主决策,属于被上诉人主观范畴能够决定的事项。《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故应当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释仅限于企业外部环境发生的自身无法改变或控制的重大变故,是企业不得不面对和接受的事实,而绝非是一般的经营状况不佳、竞争优势减少、追求更高利润的管理模式的改变。同时,对于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不应进行扩大性解释,不可滥用,否则这有可能会成为用人单位利用组织结构调整、岗位撤并等手段随意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却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操作。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通用开关苏州公司解除与上诉人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并非是一审所认为的“该情形较之双方最后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通用开关苏州公司的种种行为体现了为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益通过岗位撤并的方式减轻单位负担,从而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系变相裁员,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哪些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如何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有着不同的判断,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一。故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亟需在权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进行适当解释,从而更好地树立法律的权威。
通用开关苏州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案主要争议是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的。在解除合同的当时与***签订合同的情况相比,公司财务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外部竞争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都是不以通用开关苏州公司的意志为转移的。新变更后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做出裁减冗员,精简机构的决定,公司执行了这种决定,所以这是不以双方意志为为转移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另外,从***谈到的利益平衡的角度谈这一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刻意地针对***,是针对所有员工的,而且大部分员工都协商解除了。公司也依法支付了***60多万的经济补偿金。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通用开关苏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部分的赔偿金632545.55元;判令通用开关苏州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16175元。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于1983年12月入职苏州开关厂,后苏州开关厂与阿尔斯通集团及通用集团旗下企业合资设立苏州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开关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转入后者,并在1995年和后者续签劳动合同。后苏州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开关有限公司股权发生变更,通用集团转让了全部股份,公司更名为苏州阿尔斯通开关有限公司,***在1998年和苏州阿尔斯通开关有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2003年,苏州阿尔斯通开关有限公司拆分为苏州阿尔斯通开关有限公司(中压)和苏州阿尔斯通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转入苏州阿尔斯通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2004年,阿海珐集团将阿尔斯通集团在苏州阿尔斯通开关有限公司(中压)和苏州阿尔斯通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予以收购,上述两个公司也分别更名为苏州阿海珐开关有限公司(中压)和苏州阿海珐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在苏州阿海珐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继续存续,并在2009年和苏州阿海珐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年,阿海珐集团在苏州阿海珐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中的股份被阿尔斯通集团全部收购,公司也更名为苏州阿尔斯通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在该公司继续存续。2015年,阿尔斯通集团在苏州阿尔斯通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被通用集团收购,公司也更名为通用电气高压电气开关(苏州)有限公司即本案的通用开关苏州公司,***的劳动关系在该公司继续存续直至被解除劳动关系。***和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前身即苏州阿海珐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在2009年12月1日签订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从事生产经理工作;合同期间,***第一年月工资为11500元(含现有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奖金另计,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可根据***的工作绩效提高基本薪金,员工将按公司规定享有年终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在将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一审庭审中,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对***主张自1983年12月开始计算在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处的工作年限予以确认。
一审另查明,通用开关苏州公司提交的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出具的通用开关苏州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显示,通用开关苏州公司2008年度的净利润为93789676.70元,2009年的净利润为34155069.90元;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于2017年4月2日出具的通用开关苏州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显示,通用开关苏州公司2016年的净利润为11620552.16元,而2015年净利润仅为2104273.85元。从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在2015年收购通用开关苏州公司的通用集团,其在全球包括中国的业绩同样产生了大幅下滑的情况,集团总部要求优化苏州工厂。鉴于公司净利润低,竞争优势减少,为提供公司的竞争力,在恶劣的市场环境中求得生存,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作出第2017-Cir-03号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一致确定:通过合并GIS和AIS的生产部门、供应链部门等方式改组公司组织架构,减少冗员,同时采取其他合理方式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此后,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就GIS和AIS生产供应链的职能整合、组织结构调整等问题与工会进行了沟通。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在2017年7月6日向工会发送的邮件中称:基于董事会及通用总部的决定,公司需要进行组织架构的调整和人员的精简,届时需要与部分员工协商调岗、解除事项,也可能涉及单方解除事务,必要时请工会协助处理。工会在2017年7月7日的回函中称:工会对公司执行董事会及总部决议没有异议,请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事务,必要时与工会沟通或请工会参与。
后因GIS和AIS生产部门的整合问题,共有包括***在内的30名左右员工受到影响,两个部门合并后统称生产部,***在上述两个部门整合前所担任的AIS生产部生产经理职位也被撤销,考虑到与AIS生产有关的两个领导岗位均有其他人选,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向***提供了AIS生产班组长的岗位,***原来的职级由LPB调整为OTHSAL,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并向***承诺调岗后基本工资不变,奖金计划将随着岗位的变化,由原来的年度基本工资的15%调整为10%。通用开关苏州公司为上述对***的调岗事宜多次和***进行沟通,但***坚持不愿意去新的岗位,主要原因是奖金数额下调了5%,职级也由经理级下降为班组长级。2017年8月17日,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向工会发函称***原担任的公司AIS生产部生产经理岗位将被取消,公司已提供相同/相似岗位AIS生产班组长与***协商,但***于8月14日明确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将单方面与***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工会于2017年8月15日回函称相关人员的协商解除以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希望公司人力资源部考虑员工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妥善协商解决。
2017年8月28日,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向***送达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沟通函,并提供了协商解除的补偿方案。***于当日在沟通函回执上选择了“拒绝接受公司提供的补偿方案,拒绝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选项。
2017年9月1日,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向***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先生:您目前在通用电气高压电气开关(苏州)有限公司的AIS生产团队担任生产管理职务。现由于公司的AIS和GIS两条产品线进行GSC生产供应链职能整合的这一变化,公司决定变更组织结构,您所在的岗位将随之撤销。公司已经于2017年08月和您沟通关于撤销您目前岗位的决定并且愿意与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公司也根据您的技能背景提供另外一个职位,以希望和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您拒绝接受该安排。鉴于公司已与你做过沟通和协商,但无法与你就变更劳动合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特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决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您在公司的最后日期为2017年09月01日。请您按照公司的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并于2017年09月01日之前完成工作交接及归还公司财产。公司将在你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支付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经济补偿金人民币陆拾叁万贰仟伍佰肆拾伍元伍角伍分(RMB632545.55),以及额外的一个月工资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柒拾伍元(RMB16175.00)作为代通知金。以上金额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个人所得税。年休假补偿以及其他公司福利按照公司政策及国家法律执行。”在***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向***支付了经济补偿金632545.55元,并额外支付了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16175元。
因对通用开关苏州公司的处理方案存有异议,后***作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为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另外一倍经济补偿金及差额共计684014.45元(19361×34+25740.4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年终奖16175元(16175×1.5倍/12×8个月)。2018年2月13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虎劳仲案字【2018】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对上述裁决结果不服,遂于法定期间内向一审提起诉讼。
一审再查明,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实行的《员工手册》第4.5条年度奖金规定:公司根据实际运营情况有权决定或调整相关奖金政策及事宜。在每年4月1日调整工资之前加入公司未满3个月的员工不享受奖金。在每年调整工资前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奖金。上述《员工手册》于2011年3月经过苏州阿海珐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实际收到。根据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往年的惯例,当年度的年终奖一般在次年的4月份发放。
通用开关苏州公司一审庭审中陈述:如果法院认定通用开关苏州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对于***主张的赔偿金的金额无异议,但是如果认定通用开关苏州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不应支付代通知金了,已经支付的代通知金16175元应折抵相应的金额;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基本每年均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只是比例会有差异,如果员工在奖金发放之前既已离职也不予发放;2017年的年终奖的计算方式是30%的整体业绩,加上70%的个人绩效,绩效是根据该年度公司以及员工个人在当年的表现而定,2017年公司运营情况不好,每个人的奖金基本都是减半发放的,如果法院认定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应支付***年终奖,则金额应为8087元。***庭审中对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关于年终奖金额的陈述予以认可。
***、通用开关苏州公司一审中一致确认:如果法院认定通用开关苏州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对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已经发放***的经济补偿金金额应为632545.55元无异议;如果法院认定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应支付***代通知金,则该金额为16175元。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邮寄凭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协商沟通函及附件、公司组织架构表、工资表及纳税凭证、员工福利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转岗材料、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书、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电子邮件、媒体报道、与工会沟通的邮件、生产管理人员信息、调岗人员名单及其工作情况、***2016年绩效考核材料、公证书,以及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同时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也应予以尊重。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本案中,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因净利润低而导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被通用集团收购)系客观事实,通用开关苏州公司通用开关苏州公司董事会也基于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净利润低、竞争优势减少的事实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AIS和GIS进行整合,通用开关苏州公司据此进行相应的调整,亦和工会进行了沟通,所涉及的员工达数十人,故该变化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并非针对***恶意为之,属于不以通用开关苏州公司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该情况较之***、通用开关苏州公司最后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有鉴于此,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就岗位变更多次和***协商,且向***承诺虽其职级降低但基本工资保持不变,仅仅是奖金降低5%,所涉及到的金额也仅仅为几千元,与***的工资水平相比该金额占比不大,故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对***的安排亦非明显不合情理。在***拒绝通用开关苏州公司上述安排的情况下,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在事先和工会进行沟通的基础上解除了其与***的劳动合同,并向***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已经尽到自身义务,不存在违法情形,故无需支付***赔偿金。
关于***主张的2017年年终奖,通用开关苏州公司一审中认可基本每年均向员工发放年终奖,而2017年的年终奖通用开关苏州公司也确认向员工予以发放(发放金额降低),***、通用开关苏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按公司规定享受年终奖,而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在调整***的工作岗位时也明确承诺***的年终奖由原来年度基本工资的15%调整为10%,以上情况足可认定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向***发放年终奖以及发放的金额系相对固定的;而关于2017年年终奖的评定及相应的构成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庭审中虽陈述根据公司整体业绩及个人绩效而定,却未能提交评定奖金的证据。在***离职并非基于自身原因所导致情况下,从公平的角度考虑,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如不发放2017年的年终奖应有充分的理由,但通用开关苏州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一审结合双方陈述认定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应向***发放2017年的年终奖8087元。
一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通用电气高压电气开关(苏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年终奖808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通用电气高压电气开关(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通用开关苏州公司解除其与***劳动合同理由是***任职的产品线与另一产品线因进行职能整合变更组织结构,***所在岗位被撤销,***拒绝接受职位调整,无法与***就变更劳动合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故通用开关苏州公司依法应举证证明产品线因进行职能整合变更组织结构导致***所在岗位被撤销,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通用开关苏州公司提供的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时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显示,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在本案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利润低于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时的利润。通用开关苏州公司股权结构在2015年变更后,公司决定合并包括***任职的生产线在内的部门改组组织架构减少冗员以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一审认定上述情况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并无不当。通用开关苏州公司与***就变更***工作岗位进行协商,虽然调整后的职位与原职位相比职级与待遇有所降低,但该安排并非明显不合理,通用开关苏州公司在***拒绝该调整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一审据此认定本案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用开关苏州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通用开关苏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 文
审判员 朱婉清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