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102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舜,江苏厚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通用电气高压电气开关(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INCHA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通用电气高压电气开关(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施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