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气高压电气开关(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阿尔斯通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3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阿尔斯通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高新区鹿山路以北、金枫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亢若谷,职务:董事长。
苏州阿尔斯通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作出的(2015)曲仲裁字第238号裁决书确认:由被申请人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苏州阿尔斯通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96486.00元和违约金人民币6543.00元,合计人民币845858.40元。仲裁费17714.00元,由申请人苏州阿尔斯通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275.00元,被申请人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6439.00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下欠申请执行人苏州阿尔斯通高压电气开关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96486.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不在主张。依照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曲靖市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作出的(2015)曲仲裁字第049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