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青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和平、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9759号
原告:*和平,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成都青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厚街60号6幢1层6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
负责人:孔高,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八角井镇桂江街西段789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原告*和平、***与被告***、成都青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XX元
人民陪审员*平
人民陪审员张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