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81执48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丙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女,新沂市高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沂市凯达恒业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江苏丙辰电子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凯达恒业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81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新沂市凯达恒业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应偿还江苏丙辰电子有限公司垫付款1,7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22元,合计1,771,022元及利息。因新沂市凯达恒业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江苏丙辰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及全省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互联网银行、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仅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少量余额,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扣划措施。
三、扣留被执行人新沂市凯达恒业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在江苏参天木业有限公司处的租金收入700,000元,该租金尚未到提取时间。
四、通过向申请执行人调查和了解,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案款为0元。
本院认为,除了已扣留被执行人的租金收入尚未到提取时间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381执48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沂市凯达恒业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丙辰电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伟
审判员***
审判员张科学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