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81民初7671号
原告:江苏丙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吴兴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新沂市高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
原告江苏丙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江苏丙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江苏丙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丙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元,由江苏丙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尹彬彬
书 记 员 顾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