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辖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凯达恒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梁雨亭,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丙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新沂市高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沂市凯达恒业**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丙辰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1民初1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沂市凯达恒业**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属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已停业多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请求二审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新沂市凯达恒业**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营业执照登记地为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107号,也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另有其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因此,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107号可以作为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权。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该院有权管辖本案。
综上,上诉人新沂市凯达恒业**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曲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