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3民初1487号
原告:江苏丙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西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国市隆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北六公里安望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丙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国市隆盛供热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江苏丙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丙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