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33民初117号
原告:吉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泰兴路1号1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0434XT。
法定代表人:郭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乐,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510011998100440842。
被告:色达县叁壹捌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色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33MA62G24Q0Y。
法定代表人:孙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17楼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7825682L。
法定代表人:郝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色达县叁壹捌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吉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吉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永强
审判员 杨 鑫
审判员 罗 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柯云文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