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31民初317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吉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泰兴路******。
法定代表人:郭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坝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锦支行的账户(即账号为××××78),以1791428.81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吉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锦支行的账户(即账号为××××78)内存款1791428.81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西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