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吉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弘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31民初31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申请人:吉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弘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泰兴路******。

法定代表人:郭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川3231民初3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锦支行发出(2020)川3231执保20号协助冻结执行通知书。现因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锦支行,开户名:吉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78)上1791428.8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西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