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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3199盐城市亭湖区黄海驾驶员培训学校与***、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91民初319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黄海驾驶员培训学校诉被申请人***、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纳派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黄海驾驶员培训学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纳派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黄海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纳派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黄海驾驶员培训学校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仁彪
书记员  姜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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