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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丁马港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3执25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盐城市丁马港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03民初7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内容:“一、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楼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307119.23元,并承担该5307119.23元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前向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楼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7年11月底前支付本金2307119.23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楼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一审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三、被告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邹昀对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一、二条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邹昀如未按期偿还,则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楼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履行的作相应扣减)。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01月15日履行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两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2020年01月20日、2020年2月19日,2020年6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2020年8月1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新港巷102号、市区城北小区商业街1幢18室、亭湖区新新兴镇新界村二组1幢的房产,暂不便处置2020年8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J×××××车辆,下落不明,不便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6月19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已经找不到该公司。 4、2020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陶永刚
书记员  陆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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